1.编辑部全体同志都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的保密规定。
2.已签署意见的审稿单(包括已发稿件的审稿单)、空白审稿单由编辑室主任妥善保管,不得外传。责任编辑不得把带有审稿意见的审稿单随意放在办公桌上,或让作者和编辑部以外的人过目。
3.责任编辑不得向作者透露审稿人姓名和地址。
4.需要向作者书面反馈审稿意见时,责任编辑应将审稿意见以编辑部的名义归纳后,另纸抄送。
5.对未能采用的稿件及原因,为该作者保密。
6.不得把稿件的审理经过特别是三级审稿过程中的不同意见透露给作者或编辑部以外的人员。
7.不得将不利于工作、不利于团结的任何信息透露给不该知情的人。
8.如果不遵守上述保密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还应负相应法律责任。